转发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金融)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的通知》(鲁财会〔2021〕5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一)实行告知承诺。全市范围内(不含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下同)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在保留现行方式的同时,同步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县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应公布告之承诺格式文本和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机构可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办理流程、告之承诺格式文本和申请材料按鲁财会〔2021〕58号文件执行。
(二)直接取消审批。在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注册地在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并接受县级财政部门的管理。
(三)明确监管职责。实行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后,由县级审批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职责划分,负责实施本辖区内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进行事后核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监管本级持证经营机构,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在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后,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本级监管职责。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县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行业联合监管新模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行业动态实时监管,充分运用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等,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做到“不漏一户、精准管控”。
(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县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承诺内容的核查,在作出行政许可后的两个月内,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企业的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全覆盖核查,确保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对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并对相关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按照随机抽查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总数的20%,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每年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业质量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及信息公示。
(三)加强年度备案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对未按要求及时进行备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以及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鲁财会〔2021〕58号
2、××县(市、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书.docx
5、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pdf
烟台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