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开展2021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金融)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帐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订)等
法律法规,按照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山东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全省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范围
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本次检查由省财政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方式统一组织实施。市财政局确定全市2021年度被检查代理记账机构数量(见附件2),县级财政部门按确定的数量随机抽取2021年度被检查代理记账机构名单,检查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的起止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被检查日,具体检查工作由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开展检查。县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随机抽取具备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程序,积极组织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工作要求
检查内容及工作要求按鲁财会〔2021〕32号(附件1)文件执行。检查内容为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条件,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代理记账机构制度建设情况,检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要突出工作重点,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监管对象实施分级管理的要求,对E类代理记账机构(包含在规定检查比例内,具体名单另行发放)实施全覆盖检查,重点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三、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分为自行检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处理处罚四个阶段。整个检查工作于2021年10月22日前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行检查阶段(2021年7月下旬至7 月30日)。
各区市财政(金融)局于7月30日前,将检查组人员名单和2021年度被检查代理记账机构名单报送市财政局。
(二)书面审查阶段(2021年 8月 2日至8月20日)。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检查过程中,应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以及发现的问题编制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底稿,由相关责任人签署意见。
(三)现场检查阶段(2021年8月23日至9 月24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
(四)处理处罚阶段(2021年9 月27日至10月 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
各区市财政(金融)局将本地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数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分析、上(本)年度检查问题的整改情况及相关机构的处置情况、对今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检查的意见建议等,汇总形成本地检查工作报告。各区市财政(金融)局应于10月22日前将单位盖章的纸质版检查工作报告和《××市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报市财政局(莱山区府后路2号1009室),电子版发送到邮箱(czjkjk6694@yt.shandong.cn)。
四、有关要求
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省、市的统一部署等要求,积极、稳妥、高效地完成本次检查任务。要将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处理结果及时录入“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网络运行系统”“信用山东”及“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等信息管理系统。相关工作程序可参照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烟财会〔2020〕10号)的对应要求落实。
烟台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