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合并或分立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部门规章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第46号)第三章第十五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第八章第七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状况和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具备的监管条件确定。”《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
(三)《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20〕61号)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备案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合伙人注销协议或股东会注销决议(原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2.合并或分立协议(应包含:(1)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2)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执业责任保险的处理方案;(3)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债券债务、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承继关系。)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情况表;
4.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合并或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5.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并或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6.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合并或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7.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合并或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合并或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内退人员提供原单位内退文件,下岗人员提供失业证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8.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合并或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和法人合伙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合并或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10.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资产评估协会出具);
11.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合并或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12.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合并或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13、其他专业领域评估资质的证书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20〕61号)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市级财政部门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确认,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信息以公函编号(附件4)向社会公开:(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基本情况。(三)资产评估机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四)申报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基本情况。”
(五)《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20〕61号)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完成分支机构备案的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时告知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其中分支机构由省外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市级财政部门要将分支机构的备案情况告知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省内资产评估机构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省外有关财政部门告知省财政厅分支机构备案情况的,省财政厅及时转告省内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
三、申请备案主体:发起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合并或分立者
四、办理条件:
(一)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名以上评估师。
2.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3.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合伙人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二)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八名以上评估师。
2.有两名以上股东。
3.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股东为两名的,两名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4.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股东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备案:
1、合伙人注销协议或股东会注销决议:原资产评估机构全体合伙人或股东签字和机构公章。
材料形式:纸质文件1份。
2.合并或分立协议:
材料形式:纸质文件1份。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情况表;
材料形式:纸质文件1份。
4.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合并或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全体合伙人(股东)签字和机构公章。
材料形式:纸质文件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并或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材料形式:纸质文件1份。
6.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合并或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材料形式:纸质文件1份。
7.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合并或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姓名章及资产评估机构公章。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1份。
8.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填表人签名并盖个人姓名章。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1份。
9.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必须是在本机构缴纳社保,社保证明由所在当地社保局打印,内退人员提供原单位内退文件,下岗人员提供失业证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休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1份。
10.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法人合伙人(股东)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和盖章,法人合伙人(股东)盖章。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1份。
11.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1份。
12.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机构盖章。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1份。
13.资产评估师转所表: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1份。
14.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1份。
15.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中必须明确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股东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1份。
16.其他专业领域评估资质的证书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1份。
六、数量信息:无数量限制。
七、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无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九、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烟台市财政局会计科提交纸质材料申请。
2.烟台市财政局会计科成功受理后,在规定的工作日中,发出备案公告文件。
十、办理方式:烟台市财政局会计科(莱山区府后路2号1009室)
十一、受理窗口:其他事务类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正常工作日:8:30-12:00;13:30-17:00(11月1日—4月30日)
8:30-12:00;14:00-17:00(5月1日—10月31日)
十三、办理类型:承诺件
十四、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收费:否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0535-6688005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烟台市财政局外网主页→会计管理
http://czj.yantai.gov.cn/
二十、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烟台市财政局外网主页→下载中心
http://czj.yanta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