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变更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部门规章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第46号)第三章第十五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第八章第七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状况和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具备的监管条件确定。”《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
(三)《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20〕61号)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备案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
2.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7-1)
4.股东会决议(合伙人决议)以及其他变更涉及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20〕61号)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市级财政部门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确认,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信息以公函编号(附件4)向社会公开。”
三、申请备案主体:申请变更备案的评估机构(分支机构)。
四、办理条件:
(一)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名以上评估师。
2.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3.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合伙人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二)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八名以上评估师。
2.有两名以上股东。
3.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股东为两名的,两名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4.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股东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备案: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全体合伙人或股东签字和机构公章。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1份
2、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材料形式:纸质文件1份。
3、资产评估机构变更备案表: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章,评估机构公章。
材料形式:纸质文件1份。
4、股东会决议(合伙人决议)以及其他变更涉及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1份。
六、数量信息:无数量限制。
七、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无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九、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烟台市财政局会计科提交纸质材料申请。
2.烟台市财政局会计科成功受理后,在规定的工作日中,发出备案公告文件。
十、办理方式:烟台市财政局会计科(莱山区府后路2号1009室)
十一、受理窗口:其他事务类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正常工作日:8:30-12:00;13:30-17:00(11月1日—4月30日)
8:30-12:00;14:00-17:00(5月1日—10月31日)
十三、办理类型:承诺件
十四、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收费:否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0535-6688005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烟台市财政局外网主页→会计管理
http://czj.yantai.gov.cn/
二十、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烟台市财政局外网主页→下载中心
http://czj.yanta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