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度莱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财税所、开发区财税局、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驻莱单位: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根据烟台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烟台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烟财会〔202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参加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之前未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应先参加信息采集。(采集入口请登录烟台会计信息网(http://kj.jiaodong.net/)“山东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
二、继续教育学分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少于60学分,公需科目的学习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三、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的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信息化知识。
除以上内容外,企业学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还应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管理会计、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税收法律法规。行政事业单位学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还应包括: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财政绩效评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相关制度办法等。
(二)继续教育形式
1、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培训的形式。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学时折算3学分。
2.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执行烟财会〔2021〕7号文规定。
3、对于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其学分计量标准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记录登记
继续教育记录登记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和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两种方式。
1.财政部门统一登记
(1)参加全国、省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省会计学会培训班,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由省财政厅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统一登记。
(2)参加烟台市财政局会计科举办的各类培训,继续教育记录由市财政局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统一登记。
(3)参加网络培训且成绩合格的学员,继续教育结束后由财政部门统一登记。
(4)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待培训结束后,向备案的财政部门提供会计人员名单等材料,由财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5天内完成登记。
2.会计人员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由会计人员在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并由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局在采集系统内进行审核登记。
个人申报系统访问路径:(1)山东省财政厅网站—“山东会计管理”专题网页—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2)山东会计信息网—会计诚信管理平台—信息采集—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3)烟台市会计信息网—山东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
(四)费用负担
会计人员每年按时完成继续教育的,享受当年度免费继续教育;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补学完成,费用由会计人员个人承担。
四、继续教育时间及报名学习方式
1、2021年度继续教育报名学习时间为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系统关闭本年度将不再开启。请大家合理安排时间,及时进行继续教育。
2、学员有两种登录学习方式:一是直接登录“山财培训网”(http://www.1k100.com/)首页,点击“继续教育导航”选择“烟台-莱阳市”,输入身份证号、姓名、验证码后登录学习。二是登录烟台会计信息网(http://kj.jiaodong.net)继续教育栏目选择“莱阳市”,输入身份证号、姓名、验证码后登录学习。学员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分并考试合格(60分及以上)即为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具体学习流程详见《莱阳市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流程》。
3、补学以前年度(含2020年)继续教育的学员,登陆“山财培训网——补学入口”完成补学年度的课时或学分(学时按照原规定执行,年度总学时不少于24学时或学分60学分,并由个人支付网上学习费用)。
五、其他事项
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咨询电话:0535-7232848
附件1:《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