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金融)局,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会〔2021〕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
各区(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按备案范围、备案要求组织实施,确保备案的全面、及时、准确。各区市备案结束形成代理记账年度备案报告,内容涵盖代理记账机构和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开展“放管服”改革情况、行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促进行业发展的建议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于5月17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年度备案报告、《山东省代理记账机构职能情况统计表》和《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情况表》,以PDF格式电子版上报市财政局。
二、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国家和省市“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告知承诺事项的事后核查,核查的方式、方法由各区市财政部门确定。积极配合做好行政审批电子印章的制作与归集工作,填写《山东省电子印章系统电子印章制作申请表》、《山东省电子印章系统印章电子印模采集表》、《授权用章业务系统调用山东省电子印章系统印章备案表》,提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和符合《山东省电子印章系统电子印模制作技术要求》的印章印模图片,审批印章为单位公章的应提供启用该公章的通知。上述表格等以PDF格式电子版于4月16日前上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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