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单位)有效实施,我们在前期调研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征求意见稿)》(以下称《解释1号》),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目的
研究制定《解释1号》,主要目的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为了及时回应和解决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中的问题。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去年年底以来,有关部门、单位在新旧制度衔接和新制度实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向我们反映了很多问题,有些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对这些问题不及时做出回应,会直接影响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
二是为了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内容做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在已经印发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有关规定较为原则或可操作性不强,会计人员在学习和具体应用时对同一问题可能会出现不同理解,如果不对此类问题做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不仅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会导致会计人员无所适从。
三是为了补充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过程中,实务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或者新的情况,导致已经印发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相关规定难以满足实务需要,但这些问题在短时间内又不能通过制定具体准则或应用指南的形式予以规范,因此亟需通过解释形式对有关规定做出补充或完善。
二、起草过程
截至目前,《解释1号》的起草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
(一)问题整理阶段。2019年年初,我们针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及实施中各方反馈比较集中的问题,初步确定了问题清单,并在研究讨论基础上,对部分经济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形成了初步结论。
(二)调查研究阶段。2019年2月至3月,我们会同部内相关司局在上海召开了部分省(市、区)住建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会计问题进行了调研;通过电子邮件向部分省(市、区)财政厅(局)会计处发放了问卷,了解了省本级及省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对售房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处理现状和问题;围绕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会计问题,我们赴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了调研,并通过电话访谈等形式对中央有关部门(单位)的售房款、党费、团费等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了调研。另外,我们还积极借助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力量和联系点单位的作用,对企业集团中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适用问题、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年末暂收暂付业务的会计处理、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的适用科目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三)讨论稿阶段。3月中旬,我们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了,确定了《解释1号》拟规范的问题清单,形成了讨论稿。4月上旬,提交会计司技术小组讨论,并经司务会审议通过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规范的内容
《解释1号》共包括14个问题(其中第14个问题为生效日期),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企业集团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适用问题,单位财务机构代管的党费、团费的会计处理,单位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处理,产权与占有使用权相分离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等6个问题。
(二)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做进一步解释说明的问题,包括业务活动费用与单位管理费用的划分问题、保障性住房科目的核算范围、无偿划拨资产的账务处理、有关往来科目和收入费用科目明细信息的披露等4个问题。
(三)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补充和完善的问题,包括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问题、年末暂收暂付非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问题、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的适用科目等3个问题。
四、关于生效日期
为了有效解决政府会计准则实施中面临的问题,确保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解释1号》拟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追溯调整的问题,已经在具体解释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