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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来源:胶东在线时间:2014-10-22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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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14年度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属各企业,中央驻烟单位:

  根据《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13〕26号)、《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鲁财会〔2014〕15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4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在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4学时。

  二、培训内容

  (一)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税收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小金库”治理相关内容等。培训应侧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控制度体系等内容,小企业应把《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重点。

  (二)行政事业单位继续教育主要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新预算法、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税收入改革、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小金库”治理等。新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为必学内容,医院、高校应侧重本行业的相关会计制度。

  三、组织形式

  针对不同层面会计人员的需求,继续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培训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等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充分调动单位和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确保继续教育取得实效。

  会计人员参加网络培训,必须选择省财政厅统一采购、所属会计管理机构选定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当年度只能选择一家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注册学习。

  中央驻烟企业、省属和市属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地方大中型企业、市级(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经向所属会计管理部门备案后,可自行组织会计人员面授培训。

  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的,按照《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会计人员应于本年度末,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会计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四、市直单位和中央、省驻烟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一)经市财政局会计科备案由业务或行业主管部门自行举办的系统内人员培训,可以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具体培训内容,但应按规定将培训内容、时间、师资、参训人员名单及组织等情况于培训前10日函报烟台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

  (二)除业务或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培训或符合《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以外,其他部门(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烟台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安排。今年继续采取集中培训、个人自学、网络远程继续教育等形式,报名时由会计人员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三)报名时间、地点。市直会计人员自11月1日至11月20日到烟台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莱山区府后路2号102房间)办理报名手续。报名电话:6252207,6657862(传真)。

  五、其他要求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费用纳入同级财政当年预算。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予以补学,费用由会计人员个人承担。

  (二)根据省厅要求,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于12月31日前结束。鉴于今年继续教育开始时间较晚,各县市区可根据各自情况适当延长继续教育时间,但最晚不得超过2015年3月31日。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应加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三)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相关条件。

  烟台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13日

责任编辑:周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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