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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台市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及备案程序通知

来源:胶东在线时间:2013-06-27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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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机构

  审批及备案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明确我市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及备案程序,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规范全市代理记账市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会[2005]2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2]2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及备案程序通知如下:

  一、审批机关

  烟台市财政局负责烟台市范围内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各县市区财政局具体负责新申请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的初审工作和属地范围内的代理记账机构的备案报送工作。

  二、审批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

  三、设立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代理记账机构法人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机构名称中应含有“代理记账”字样。

  (二)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申请材料请到http://www.jiaodong.net/examin/caikuai/网站下载“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材料包”,整理填写完毕,打印制作标准格式书面材料2套,拷贝电子版一份,提交所有材料(含所有原件)到所属县市区财政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市财政局审批。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市财政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下同)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市财政局向申请人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市财政局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市财政局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申请书;

  (二)代理记账机构审批表;

  (三)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四)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五)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六)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七)从业人员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记账负责人身份证、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八)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九)代理记账档案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财务应用软件情况说明。

  六、变更登记

  因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填写“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七、备案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到机构所在地所属的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各县市区财政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于5月15日前将备案材料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三)营业执照、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办公用房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的复印件;

  (四)上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工作总结。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和职责,诚实守信,守法经营。

  附件:

   1、烟台市代理记账机构审批表

   2、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申请材料

   3、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4、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材料

   5县代理记账机构汇总表

   6、代理记账机构名单

 

责任编辑:周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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